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各縣(市)區城綜局、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委屬各單位,委機關各處室:
為了加強我委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進依法行政,按照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要求,結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立改廢”情況,對以我委名義印發的現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清理情況公布如下:
一、清理結果
(一)到期自動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共2件)
1.《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福州市司法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市管理領域推行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工作規則及福州市城市管理領域推行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3號)
2.《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市管理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5號)
(二)擬保留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共26件)
1.《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市管理領域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第二批)>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4〕5號)
2.《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區非居民廚余垃圾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方案>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4〕4號)
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第一批)配套管理方案>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4〕3號)
4.《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城市養犬管理方面)>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4〕2號)
5.《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福州市交通運輸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于印發實施<福州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規范>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4〕1號)
6.《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區非居民戶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案>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3〕5號)
7.《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方面)>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3〕4號)
8.《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環衛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3〕2號)
9.《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和再生產品公示意見(試行)>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3〕1號)
10.《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2022年度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7號)
11.《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動態調整建筑施工噪聲污染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6號)
12.《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公廁建設管理提升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4號)
1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三部門印發關于<加強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域內施工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2號)
14.《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動態調整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1號)
15.《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修改<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行政處罰規程>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21〕24號)
16.《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動態調整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21〕18號)
17.《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21〕4號)
18.《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調整增加生活垃圾管理等事項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20〕45號)
19.《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20〕372號)
20.《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福州市城鄉建設局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各類施工圍擋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20〕342號)
21.《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新調整的<內河和公用設施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19〕52號)
22.《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19〕42號 )
2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管理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19〕266號)
24.《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五城區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工作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19〕194號)
25.《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福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18〕543號)
26.《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等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18〕235號)
二、其他事項
以上決定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將不再作為我委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以上決定保留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繼續作為我委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清理結果若有變動,我委將另行公布。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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