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業務技術用房工程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

日期:2025-04-24 11:11 來源: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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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業務技術用房工程項目地塊用途擬變更為機關團體用地,應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2025年2月19日,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會同福清市資源規劃局組織召開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業務技術用房工程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會,調查結論顯示該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規劃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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