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警示:有限空間盲目施工施救致3人死亡

日期:2024-12-02 16:51 來源:福州市應急管理局
| | | |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至上,不容忽視

  在日常的生產建設活動中,有限空間作業常常因為其隱蔽性和危險性,成為威脅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隱形殺手”。早前,長樂某建工集團“11·10”較大中毒窒息事故,便是一記沉痛的警鐘。

  

  事故之殤:盲目施工施救后果慘重

  2023年11月10日,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在福州市長樂區首占鎮和諧路與海峽路交叉口地下污水管網施工,拆除堵水氣囊過程中突發中毒窒息事故。

  

  當時,作業班組未規范操作,致使富含硫化氫的污水流入作業井間管道,管內硫化氫濃度迅速達到致命程度。未經有限空間作業培訓的黃某未穿戴防護設備下井,在硫化氫氣體濃度嚴重超標的環境下作業,中毒昏迷倒入污水中。

  隨后,同事彭某等3人在不具備應急救援知識和能力、未配備防護設備的狀況下盲目施救,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最終導致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16萬元的慘重后果。

  這起事故的發生,根源在于相關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作業人員未嚴格依照操作規程開展作業,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與防護知識。他們的違規作業、盲目施救,不僅讓自己陷入絕境,也給家庭帶來了難以承受的悲痛,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更在社會上引發了強烈的震動。

  

  處理結果:4家公司及主要負責人受行政處罰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建設單位某排水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發包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施工單位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履行施工總承包職責不到位,監理單位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項目監理職責,分包單位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勞務分包資質承接市政項目工程勞務作業且未制定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上述4家公司均對事故負有責任,其各自的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2024年8月至10月,福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4家公司分別作出處1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4名主要負責人分別作出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如何守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

  有限空間作業存在的主要安全風險包括中毒、缺氧窒息、燃爆以及淹溺、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灼燙、坍塌、掩埋、高溫高濕等。在某些環境下,上述風險可能共存,并具有隱蔽性和突發性。

  日常管理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應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辨識本單位存在的有限空間及其安全風險,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安全告知牌,對有限空間作業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環境和作業內容,配備氣體檢測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墜落防護用品、其他個體防護用品和通風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以及應急救援裝備等,制定科學、合理、可行、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

  現場作業

  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編制詳細的作業方案并經相關單位人員審核和批準。根據作業方案,確定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并明確其安全職責,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應對實施作業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對設備和用具的齊備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查,封閉作業區域及設置安全警示,做好自然通風、安全隔離、清除置換等。

  必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再通風、后作業”,作業前根據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氣體種類進行有針對性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進行強制通風,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作業。作業人員根據作業環境選擇并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與安全防護設備,作業過程中采取實時監測與持續通風,監護人員應在有限空間外全程持續監護,不得擅離職守。

  科學救援

  當作業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如受困人員佩戴了全身式安全帶,且通過安全繩索與有限空間外的掛點可靠連接,所處位置與有限空間進出口之間通暢、無障礙物阻擋,可由救援人員在有限空間外開展非進入式救援;確需實施進入式救援時,要求救援人員必須采取科學的防護措施,確保自身防護安全、有效。同時,救援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有限空間救援培訓和演練,能夠熟練使用防護用品和救援設備設施,并確保能在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成功施救。若救援人員未得到足夠防護,不能保障自身安全,則不得進入有限空間實施救援。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