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福州市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的發行、應用和管理,提升社會保障卡管理水平,現將《福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
福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福州市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發行、應用和管理,積極推進民生服務和普惠金融工作,拓展社保卡應用領域,提高便民服務能力,提升金融服務民生水平,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采用全國統一的標準規范。由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和金融銀行合作,面向社會公眾發行。
第二條 本辦法規范了社保卡經辦服務各個業務環節的辦理流程和具體標準,在開展相關工作時應遵循本辦法。
第二章 發行管理
第三條 社保卡發放對象原則上是我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和有個人意愿需求的人員。首次申領我市社保卡的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市人社局批準確定的社保卡合作銀行,經完成社保卡發行注冊申請、成品卡通用性測試等報批流程,且具備社保卡制發卡條件的,方可開展制發卡經辦服務工作。其它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均不得發行社保卡。
第五條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數據中心(以下簡稱市信息數據中心)負責制定社保卡業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和業務流程管理標準規范,負責對合作銀行的經辦服務工作的日常指導、監督和管理;合作銀行受市信息數據中心委托,負責社保卡發行、經辦服務及金融業務的管理服務工作,配合做好政策咨詢和宣傳服務,及時辦理通過12333、12345等轉辦的事項。
第六條 合作銀行未經許可不得組織社保卡未自然損毀群眾大規模批量換制,堅持個人自主自愿原則,要理性規范宣傳,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電話營銷,違規發放禮品,代繳社保卡補換工本費等誘導和誤導行為。社保卡相關宣傳方案、公告、溫馨提示等應經市信息數據中心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社保卡經辦服務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快速申領(含補卡)、批量申領、信息采集(含照片采集)、制作、發放(含郵寄)、非稅票據開具、密碼維護、信息變更、掛失/解掛、啟用/停用、注銷等,以及業務內控、宣傳、咨詢、投訴舉報受理等。
第三章 服務機構管理
第八條 合作銀行應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和工作制度、工作流程,配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經辦服務人員。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向市信息數據中心報備。
第九條 合作銀行應合理設置社保卡發行經辦服務網點,原則上所有網點均可以發放社保卡,在非工作日時段,各轄區至少有一個網點可以辦理社保卡業務。
第十條 合作銀行服務網點應設置社保卡優先服務窗口或服務標識,明確標識服務事項和辦理時限,放置服務指南、須知等宣傳材料供閱讀使用。鼓勵設立一站式服務專區,由專人負責社保卡制發和服務、社會保障功能啟用和金融賬戶開立業務。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分(總)行通過專線與市人社局金保內網聯網,服務網點通過合作銀行分(總)行的網絡實現與市人社局聯網,并使用統一的社保卡管理系統開展社保卡服務業務。未經許可,合作銀行不得以網絡外拓的方式移動開展社保卡服務業務。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服務網點應配備能滿足社保卡發行、服務和管理要求的設備,如小型卡面打印設備(小型制卡機)、大型自助社保卡制卡機、讀寫卡設備(社保卡讀寫卡器、身份證閱讀器、掃碼槍)、掃描儀或高拍儀等,并將品牌、型號、參數、數量等相關信息報市信息數據中心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時,應于7個工作日內向市信息數據中心報備。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提供多種方式的便民服務,如預約申請、自助制卡、快遞服務、上門服務、照片信息采集等。
第十四條 合作銀行應將社保卡業務納入本行日常業務,有計劃地組織網點經辦人員參加市信息數據中心或合作銀行組織的專業培訓和考核,確保熟知業務政策、流程、服務功能等。
第四章 制卡申請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可以通過以下申領社保卡:
(一)個人(或單位代辦)到銀行服務網點申領;
(二)個人通過市人社局或合作銀行手機銀行線上辦事渠道申請;
第十六條 個人到銀行服務網點辦理社保卡申領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代辦人應提供其本人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符合申領條件的,銀行服務網點應當場向申領人發卡,因需要保留金融賬號換卡、無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學生兒童申領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制卡的應當面向申請人說明,并征得申領人的同意后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領人發卡。流程如下:
(一)個人信息采集、核查確認。申領人當場填寫《福州市社會保障卡申領表》(見附件1),銀行服務網點經辦人員應采集核實申領人有關制卡和開戶信息,核驗身份證件,健全電話號碼,按中國人民銀行開戶規定校驗信息并開戶。如申領人省內異地有卡且在異地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征得申領人的同意,可聯網停用異地的卡;如申領人省內異地有卡且在異地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需確認申領人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業務是否已辦結,經確認已辦結且征得申領人同意后,方能停用異地社保卡,辦理福州市社保卡。
照片信息可通過具備信息讀取能力的設備讀取照片,或通過照片掃描、上傳近期一寸正面白底彩色免冠、符合制卡要求的電子或紙質證件照片。原則上,小于2周歲的學齡前兒童可以不提供照片。
服務網點在辦理申請時,申領信息核查未通過的,應當現場一次性告知申領人原因,并協助申領人辦理信息更正和補充等相關事項。
(二)啟用社會保障功能。申領人在福州有參加醫療保險的,銀行服務網點應在制卡完成后關聯醫保業務庫。
(三)開立金融賬戶。合作銀行網點在銀行業務系統對社保卡開立個人金融賬戶,金融賬戶應按I類賬戶開立和管理。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已經開立I類賬戶且達到開立上限的,服務銀行原則上應開立特殊I類賬戶作為新發放的社保卡金融賬戶,或經申領人同意,將原有一個I類賬戶降級為II類賬戶后開立I類賬戶作為社保卡金融賬戶。
第十七條 個人通過線上辦事渠道申請的,由個人按照申領頁面提示自行進行操作。合作銀行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領人發卡或通過快遞寄送發卡。
(一)核實補充個人信息。核實本人身份證號碼、姓名、照片等關鍵信息,并補充完善個人信息。若系統無法獲取照片信息,需申領人自行采集并上傳本人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符合制卡要求的電子或紙質證件照片。原則上,未滿2周歲的學齡前兒童可以不提供照片。
(二)上傳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電子版信息(需上傳正、反面)
(三)選擇領卡方式。自愿選擇一家合作銀行以及就近的服務網點領卡,如合作銀行已開通快遞寄送方式領卡,也可選擇快遞方式領卡,核實信息無誤后點擊提交。
經辦人員核查申領人信息,符合申領條件的,按照個人通過銀行服務網點辦理社保卡申領手續的流程(一)(二)(三)。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并標明不予受理原因,申領人可按提示補充相關信息達到受理條件后按規定流程辦理,或引導申領人到銀行服務網點現場辦理。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社區(街道、村)居委會等單位通過服務網點代為批量代辦的,合作銀行的選擇由單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自行確定。符合申領條件的,服務網點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領人發卡或能過快遞寄送發卡。流程如下:
(一)銀行服務網點經辦人員核實單位介紹信、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申領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社保卡批量申領花名冊(附件2)、照片信息等相關材料,通過系統對申領人個人信息進行核查。代辦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
(二)在辦理申請時,需核對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經辦人員導入批量申領花名冊,系統批量進行制卡人員信息校驗。
(四)經辦人員核查申領人信息,對單位需制卡人員基本及照片信息進行審核,申領信息核查未通過的,應當現場一次性告知代辦人原因,并協助代辦人辦理信息更正和補充等相關事項。如需制卡人員信息完整且符合制卡要求的,可由銀行服務網點通過社保卡管理系統進行制卡申請并下載開戶。如開戶信息不齊全的,則審核不通過,由單位需制卡人員重新完善個人信息后再提交申請。
(五)銀行服務網點將銀行批量開戶后的回盤文件導入至社保卡管理系統。回盤文件應包含開戶成功標志、身份證件號碼、銀行網點名稱、銀行卡號等。
(六)社保卡管理系統歸集社會保障應用個人化數據、制卡照片數據等信息,銀行服務網點將需要批量制卡的批次信息發送給合作卡商或者銀行服務網點自行制卡。
第五章 制卡管理
第十九條 社保卡的制作分為:批量制卡和零星制卡兩種模式。
第二十條 批量制卡除銀行服務網點自行制卡外,采取成像(成品)卡形式,由合作卡商統一進行社會保障應用和金融應用的個人化。流程如下:
(一)合作卡商收到需制卡數據后,歸集社會保障應用個人化數據、制卡照片和金融應用個人化數據,經校驗、比對無誤后進行制卡,并進行檢驗,確保卡片質量和信息準確性。
(二)合作卡商將制卡完成后的個人化相關回盤數據按批次返回合作銀行,并將制成的社保卡按約定的安全方式交給合作銀行。制卡不成功的回盤數據應一并返回,并注明錯誤原因。
(三)合作銀行在收到回盤數據和社保卡后,將回盤數據文件導入社保卡管理系統,并按規定進行社保卡登記入庫。制卡不成功的,合作銀行應根據制卡失敗原因進行處理并發生重新制卡。
第二十一條 零星制卡(含新增、補換卡)采取預制卡形式,由合作卡商按照制作規范預制并提供,金融賬號預制也可由合作銀行自行完成。銀行服務網點通過即時制卡設備進行制卡、校驗,即時制卡時限為20分鐘。
第二十二條 合作卡商與合作銀行應建立數據交接傳遞機制,按約定的方式傳遞制卡相關數據及生產制作、封裝、運輸,確保制卡數據的準確、安全、保密。合作銀行要跟進制卡進度,協調合作卡商按約定方式按期生產并交付,做好社保卡交接登記和制卡相關數據交接工作。
第六章 發放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保卡的發放方式包括銀行服務網點現場發放和快遞發放等方式。合作銀行應確保按期安全發放,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發放的,應及時通知申領人。
第二十四條 個人到銀行服務網點申領的,實行“立等可取”,即現場即時制卡并領取。對老弱病殘等本人無法親自到網點辦理業務提供上門服務的,需本人現場持社保卡拍照留底存檔。
第二十五條 由用人單位、學校、社區(街道、村)居委會等單位代為批量代辦的,由單位到銀行服務網點代為批量領取,也可由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銀行服務網點自行領取。單位(個人)領卡人需核對本批次領取的社保卡和領卡花名冊信息是否一致,并在花名冊上簽字。
第二十六條 采用快遞發放的,寄送費用原則上由申領人承擔。合作銀行應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將社保卡郵寄至申請人接收地址。
第二十七條 對超過6個月未領取的“睡眠卡”、以及因工作調動、死亡、出國(境)定居、制卡失敗的廢卡等未發放到本人手中的,合作銀行經核實無誤后,在社保卡管理系統里注銷,并備注原因備查,予以統一回收銷毀。針對庫存卡(包括廢卡),各網點應建立每日臺賬明細(臺賬基本數據項如下: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社保卡號,銀行賬號、制卡時間、計劃移交時間等);上級行應建立每月臺賬明細(臺賬基本數據項如下:網點名稱、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社保卡號,銀行賬號、制卡時間、是否入庫管理、入庫時間等),并于每月月末前一個工作日將臺賬明細紙質蓋章和電子版提交至信息中心。
第二十八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并正確使用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持他人社會保障卡冒名辦理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業務。一經發現,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權凍結違規使用的社會保障卡。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社保卡維護管理包括信息變更、啟用、掛失、解掛、停用、注銷等,均應持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到銀行服務網點辦理變更手續,填寫《福州市社會保障卡信息變更表》(見附件3)。
第三十條 信息變更
持卡人申領社保卡后到醫院、藥店無法使用(如提示“卡鑒權失敗”)或者電子社保卡無法簽發失敗等情況,合作銀行應在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中核實持卡人的個人信息和參保信息,查明原因并予以修改,確保社保卡正常使用。
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關鍵信息發生變更的,需本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到銀行服務網點辦理變更手續。
照片信息有變化的,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社保卡到銀行服務網點辦理變更手續;學齡前兒童原申領不帶照片的社保卡,已滿2周歲需換領印制本人照片信息的社保卡。
持卡人聯系電話、地址、郵政編碼等非關鍵信息發生變化時,可通過銀行服務網點辦理變更手續。
持卡人應及時更改社保卡初始密碼并妥善保管,銀行服務網點為持卡人提供密碼變更和重置等服務時應核實身份信息。
第三十一條 社保卡社會保障功能啟用和金融應用功能激活。
以銀行服務網點發放的,申領人現場領取社保卡前,銀行服務網點應及時啟用社會保障功能,原則上一并開通銀行賬號;以快遞發放的,合作銀行應及時聯系申領人開通銀行賬號,對人員集中的用人單位、學校及行動不便的特殊人群,合作銀行也可以提供預約上門服務等方式辦理金融賬戶激活手續。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設置應用密碼,包括社會保障應用密碼和金融應用密碼,分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發卡銀行管理。
社會保障應用初始密碼為“888888”,本人可自愿選擇是否修改初始密碼。社會保障應用密碼可以通過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柜臺、全市定點醫療零售藥店、自助服務設施進行修改。密碼遺忘或者6次輸入錯誤造成鎖卡的,持卡人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銀行任意一家營業網點柜臺辦理密碼重置。密碼修改或重置也可以下載“榕e社保卡”APP在線自助辦理。社會保障應用密碼僅在全市定點零售藥店刷卡結算時校驗使用。不使用密碼辦理相關結算業務的服務窗口應嚴格審核使用人是否為社會保障卡所有人,以防冒用和盜用等問題的發生。
金融應用密碼的管理,遵循合作銀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掛失、補換卡
社保卡發生遺失的,持卡人應及時掛失,未及時掛失所發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可以通過撥打社會保障卡服務電話12333等方式辦理掛失,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服務網點辦理掛失。掛失后,社會保障功能即時凍結。持卡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服務網點辦理補換卡手續。原社保卡自受理補換卡申請之時起自動失效。
持卡因遺失、損壞、姓名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關鍵信息發生變更、照片信息有變化、學齡前兒童已滿2周歲需印制本人照片信息等原因,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銀行服務網點辦理補換卡手續。銀行服務網點需核實持卡人信息后辦理掛失、補換卡手續。
制作并發放的社保卡非人為損壞,存在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不能在讀卡設備上讀寫等質量問題,自持卡人領取之日起一個月內,若持卡人有要求更換的,銀行服務網點應辦理免費更換社保卡手續。
第三十四條 解除掛失
持卡人掛失后又找回原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社保卡到銀行服務網點辦理解除掛失手續。銀行服務網點需核實申請人和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解除掛失手續辦理完成后,社保卡社會保障應用、金融應用等各應用功能即時恢復正常使用。已辦理掛失且重新申請補換卡業務時不能辦理解除掛失手續。
第三十五條 注銷、停用
因出國(鏡)定居、國籍更換、死亡等原因被公安部門注銷戶籍,依法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或因工作調動、離職的,需要注銷(或停用)時,銀行服務銀行需提醒持卡人是否已辦結有關應用事務后,核實確認申請人身份信息后辦理社保卡注銷(或停用)手續,同時收回注銷的社保卡。死亡的需其親屬提供親屬身份證原件和死亡證明原件。
第三十六條 銷毀
合作銀行及時將收回的注銷卡、廢卡、舊卡、未發放卡、注銷卡等卡片做好銷毀工作。
第八章 權限管理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條 市信息數據中心及合作銀行對社保卡管理、服務人員實行權限管理,社保卡管理系統權限為管理(市信息數據中心)、合作銀行分(總)行管理員、銀行服務網點人員三級。統一授權后,對系統操作人員有新增、變更、鎖定的,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授權流程如下:
(一)銀行服務網點向本行分(總)行管理部門申報社保卡管理系統權限申請,包括但不限于:申領(含補卡)、密碼維護、信息變更、掛失/解掛、啟用/停用、注銷等。
(二)合作銀行分(總)行管理部門復核并開通相應權限,同時向市信息數據中心進行備案。
(三)合作銀行服務人員按照權限辦理相關事務。
第三十八條 合作銀行應對相關信息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未經市信息數據中心授權,嚴禁泄露或擴大合作范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單位或個人提供數據。不得對人社局系統、網絡采取逆轉工程,不得反匯編或反編譯原型、軟件或其他實物。
第三十九條 銀行服務網點服務人員應妥善保管持卡人員提供的各種材料,做好服務業務相關信息的保密工作,處理信息的計算機需專網專用,禁止通過互聯網發送、存儲、備份、共享用戶個人數據,保障持卡人的個人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合作銀行管理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銀行服務網點進行應急演練。對因系統、網絡等原因造成無法正常服務時,合作銀行應第一時間通知市信息數據中心,并采取措施做好申領人、持卡人的安撫解釋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合作銀行應指定社保卡網絡與數據安全員,一旦發生安全事件或接到通知,應第一時間響應并采取措施將危害降至最小。合作銀行應承擔因本行網絡與數據安全事件所產生的損失、費用和責任。網絡與數據安全員發生變動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告知市信息數據中心。
第四十二條 市信息數據中心有權在合作銀行發生網絡與數據安全事件時暫停合作銀行的網絡專線接入,待安全事件解除并采取防范措施后再予以恢復。
第九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三條 合作銀行建立健全內控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對所屬服務網點的各項服務業務和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考評。
第四十四條 合作銀行應主動公開咨詢服務和投訴受理電話,配合開展政策咨詢服務活動,通過媒體及印發宣傳手冊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宣傳政策、辦理流程和功能應用,通過合作銀行官方網站、銀行服務電話、銀行服務網點內向社會公示辦理相關宣傳材料。
第四十五條 合作銀行服務人員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人員應認真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和咨詢,詳細告知需辦理的事務,嚴禁推諉搪塞。
第四十六條 市信息數據中心對咨詢投訴事項實行轉辦制度,合作銀行對轉辦的問題應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辦理結果經本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后反饋市信息數據中心。屬責任問題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所在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合作銀行在服務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送市信息數據中心,如遇緊急情況,合作銀行應注明“加急”。
第四十八條 銀行服務網點及其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可采取限期改正、暫停業務資格、終止協議等措施。
第四十九條 社保卡經辦機構、業務部門、銀行服務網點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使用與社保卡有關的信息,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合作銀行應提供有關費用優惠,包括但不限于:免收首次申請(含換發)社保卡工本費、年費,以及激活、掛失、小額賬戶管理、余額變動提醒、密碼維護等費用,免收同行異地存取現、轉賬業務手續費,視情況免收跨行取現、轉賬手續費等,免費打印交易明細。如果社保卡業務需要由合作銀行發送短信的,由合作銀行承擔相關費用。
有減免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有規定收取的其它相關費用,合作銀行應明確告知。
第五十一條 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確因嚴重老、弱、病、殘的參保人員,本人無法到現場辦理事務的,可以由他們代辦非金融應用業務。合作銀行也可以通過預約上門服務等措施,主動幫助其辦理完成所需業務。代辦業務時,代辦人應當提供其本人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托書或與被代理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金融應用業務,遵循合作銀行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合作銀行不得以任何名義增加發行成本和項目。激活時,如附帶開通網銀、理財賬戶等內容的,開通時應由持卡人自愿選擇,嚴禁誘導和誤導持卡人。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1年 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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