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為合理開發利用砂石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遏制非法開采砂石現象發生。我區于2024年下發《倉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倉山區建設項目多余砂石土處置監管工作機制>的通知》(倉政辦〔2024〕2號),開展項目多余砂石土處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25年1月省廳下發《福建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轉發福州市長樂區建設項目產生的砂石土管理實施意見的函》,為完善機制,我局會同區直部門結合倉山區實際,對原有的《倉山區建設項目多余砂石土處置監管工作機制》進行修訂。
二、任務目標
為充分利用和規范處置建設項目產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明確多余砂石土處置原則、適用范圍,對多余砂石土量測算、出讓起始價確定、處置方案編制及公開招拍掛等處置流程進行細化,并建立“多規會商”制度,嚴格處置要求,強化過程監管,規范部門與鄉鎮職責,在屬地管理、部門聯動、事后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積極探索。規范建設項目產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的處置,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防止非法開采,保護生態環境。
三、主要內容
(一)處置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市場運作”,處置方案須經區政府批準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處置,收入全額繳入區財政,確保處置過程合規透明。
2.單個建設項目有價值的多余砂石土量以5千立方米為分界點實行分類處置:低于5千立方米實行簡易處置,經區政府批準并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可由項目業主自行回購,價格參照同類項目經區資規局集體研究并報區政府審定;5千立方米及以上嚴格按全流程開展處置。
3.費用明晰規則:爆破、開采、運輸等常規費用原則上由競得人承擔(已列入工程預算的除外),邊坡支撐保護費用根據實際情況在方案中明確承擔主體。
4.建筑垃圾、淤泥等廢棄物不適用本機制,嚴禁以各類項目名義非法開采砂石土。
(二)適用范圍
1.適用項目類型:限于依法批準的用地或作業范圍內,建設、生態修復、地質災害治理等項目因施工產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臨時用地、設施農用地項目砂石土需場地內自平衡,不得納入公開處置。
2.處置砂石土類型:包括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粘土,不含飾面用石材礦產。
3.自用范圍界定:僅限本項目場地平整回填、擋土墻及護坡砌筑等自身需求部分,擅自外運銷售將依法處罰。
(三)處置主體與流程
1.處置主體:屬地鎮街、園區為處置業主,區政府指定的區屬國企為處置代業主,協同推進處置工作。
2.處置流程:
核查階段:鎮街、園區摸底調查,代業主核實砂石土存在情況并出具儲量及質量勘探報告,報區資源規劃局備查。
測算階段: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總量及自用量報告,經3-5名專家評審后,確定處置方量(總量扣除自用量)。
定價階段:由五家及以上有資質中介機構評估,經區資源規劃局集體研究并報區政府審定后確定起始價。
方案擬定:明確規劃條件、量價情況、環保安全要求等六項核心內容,報區政府審定后實施。
公開交易:通過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拍掛,流拍可下調15%再次出讓,低于基準價需經區政府審定。
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扣除前期成本后,收益按區財政70%、屬地鄉鎮(街道、園區)16%、區屬國企14%分配。
信息共享:處置結果同步抄告十余個相關部門,建立監管臺賬。
(四)處置要求
1.競拍人資格:境內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與,失信被執行人除外。
2.處置期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兩年,逾期未處置將無償收回權限。
3.過程管控:競得人需制定含環保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高8米以上邊坡需專項支護設計;嚴禁現場加工砂石,需建立“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的臺賬;不得超范圍、超標高開采。
(五)加強監管
1.監管原則:實行“各鎮街、園區負責,部門監管”的協同機制。其他部門按職責履職。
2.源頭防控:建立“多規會商”制度,提前介入處置準備;嚴控項目審批,防范借工程名義采礦。
3.事后監管:處置完成后需復核驗收,超量開采需補繳費用;對違法項目實行兩年跟蹤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四、政策生效時間
本機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執行期間可根據工作實際進行調整完善,并以最新通知為準,執行期間如遇上級對關于建設項目建設除自用外多余砂石土的處置要求和收益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以上級規定和要求為準。
(聯系人:陳先生 聯系方式:180607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