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規范我區財政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管理,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促進信息化建設全面統籌、共建共享、業務協同、相互制約、安全可靠,根據國家和省電子政務相關管理規定以及《福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特點
相較于我區2022年出臺的《倉山區財政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倉山區財政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修訂)》體現了項目管理更規范,投資決策更加科學等特點。
三、主要內容
《倉山區財政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共六章,分別是:
第一章總則,明確出臺目的、使用范圍、項目各方主體責任以及跨部門項目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項目規劃和立項,明確項目規劃和立項審批流程。
第三章項目實施及驗收,明確項目單位、監理單位有關責任,延期、變更等審批程序和成果的歸屬。
第四章資金管理,明確項目資金安排原則、總投資組成和資金撥付方式等。
第五章監督與績效評價,明確對服務單位、評審專家和項目績效管理的考核要求和項目其他管理部門的監督職責。
第六章附則,明確項目備案程序和涉密項目管理要求。
四、修訂理由
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有關規定,對《辦法》進行修訂。
五、新舊政策異同
對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監理費按不高于工程(服務)費用2%取費;系統集成和培訓費合計按不高于工程費用5%取費;項目功(性)能測試費、安全和密碼測評費合并按不高于工程(服務)費用3%取費。”及第三十條第二款“項目設計費按不高于工程(服務)費用2%取費。已通過評審論證但未通過立項的項目設計費,根據評審論證后的工程(服務)費用據實結算且不得高于12萬元”的規定進行了刪減。
在原《辦法》第四十條增設了“有效期5年”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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