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是指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家許可從事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
非法生產危害性:非法生產危害性極大,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災難性后果。從事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活動,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產活動,同時也對社會公共安全具有潛在的、間接的威脅。
非法銷售危害性: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非法購銷的煙花爆竹,逃避了國家稅收,未經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審查或未辦理購、銷等手續而直接進入市場,在經營成本上較為低廉,對正規合法煙花爆竹勢必構成威脅,極容易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質量沒有保證。非法購銷的煙花爆竹缺乏嚴格的管理,質量無法得到保證。
非法儲存危害性:儲存煙花爆竹窩點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廢棄廠房內,周圍環境、人員等較為復雜。若大量煙花爆竹堆放在狹小空間里,就好比是放著一顆隨時都會爆炸的 “定時炸彈”,具有極大的安全隱患,對周邊的居民構成極大的威脅。一旦遇到火星的話,將產生極其嚴重的后果。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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